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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支付的法律规定

2016年10月13日  大理劳动工伤赔偿律师   http://www.clmpjdlaw.com/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实行月薪制的单位,工资必须每月发放,“按月支付”应理解为每月至少发放一次工资,超过企业与职工约定或劳动合同规定的每月支付工资的时间发放工资即为不按月支付。实行小时工资制、日工资制、周工资制的单位工资也可以按日或按周足额发放。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克扣”是指用人单位对履行了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责任,保质保量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劳动者,不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其工资。“无故拖欠”应理解为,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故意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下列情况:(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
  劳动报酬的分配应当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绩的劳动者,应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在一个企业中,同一种岗位上的所有劳动者的工资应当大致相同,不能有不合理的差别。工资的支付应当遵循直接支付、全额支付、定期支付、定点支付原则。
    来自劳动法


文章来源:大理劳动工伤赔偿律师

律师:马培杰 [云南]

云南富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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