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链接:
第十九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 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案例分析
老周与一销售公司签定了两年的合同,但是合同尚未到期公司就不再理睬老周,既不派活也不发工资,想拖延时间到合同到期继而推卸责任,遇到这种情况老周该怎么办呢?
根据老周所说情况,可以先向单位索要工资,如果单位确实没有资金发放工资,将来应当补偿同期工资的银行利息;如果单位恶意拖欠工资,那么老周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反映情况,并要求单位在全额支付工资外,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