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劳动工伤赔偿律师

业界动态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签一年劳动合同 试用四个月违法

2017年3月10日  大理劳动工伤赔偿律师   http://www.clmpjdlaw.com/
内容提要: 司法所工作人员指出,《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北京昌平区南口镇居民樊女士经人介绍到一家日化厂从事流水线工作,并与该工厂签订为期一年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试用期为4个月,试用期工资为1200元,转正后工资为1400元另有计件工资。两个月试用期过后,该工厂负责人董某以樊女士试用期内工作不符合要求为由,要求延长2个月的试用期。樊女士不同意,来到南口司法所进行咨询。

司法所工作人员指出,《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本案中,用人单位签约一年却规定4个月试用期违法,之后又延长更违法。后经过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解释,工厂负责人董某也表示纠正延长试用期方面的错误做法。□王悦 李颢之


文章来源:大理劳动工伤赔偿律师

律师:马培杰 [云南]

云南富达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508724904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clmpjdlaw.com/news/view.asp?id=876265870563 [复制链接]
Copyright@2024

大理劳动工伤赔偿律师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