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某反映工作了15年的单位,没有给他办理社会保险,他要求单位补缴社会保险时遇到了难题,希望报社给以解答和帮助。
付某在信中说:“我自1996年5月至2011年5月22日,在林州市东岗镇卫生院从事医疗工作15年之久,因卫生院从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我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以调到新单位为由,要求卫生院给我补缴养老保险。自2011年5月22日到现在,我多次找了卫生院、卫生局解决这一问题,但始终未果。近日单位告知我,你不能写在卫生院这一段时间,找个村卫生所先办个招工手续,才能补缴养老保险。”
付某为此感到不解:“我工作了15年,为什么还让补办招工手续办了招工手续才能补缴社会保险有依据吗卫生院让我不能写在卫生院工作这一段时间,只能写在某村卫生所工作不是明显造假吗我怎么办才能使卫生院赔偿我15年的社会保险费损失”
昨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