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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应以实际月平均工资计赔

2017年5月13日  大理劳动工伤赔偿律师   http://www.clmpjdlaw.com/
工伤赔偿应以实际月平均工资计赔工伤赔偿应以实际月平均工资计赔吴江平,江西赣州兴国县潋江镇人,2010年6月1日入职兴国制造公司担任操作员,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2010年6月1日至2011年5月31日止,月工资为1100元/月。2010年11月3日,吴江平在工作期间因工造成九级伤残。2011年3月,吴江平辞职离开公司,但公司没有对其进行任何工伤赔偿。吴江平向兴国县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工伤赔偿,工伤前几个月实际领取的月平均工资为1980元,而不是合同约定的900元/月。兴国县劳动仲裁部门以吴江平在公司实际领取月平均工资计算作出赔偿裁定。但兴国制造公司不服,以兴国县劳动仲裁部门没有按双方约定的月工资标准计算各项赔偿金为由诉至兴国县人民法院。兴国县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兴国制造公司招用被告吴江平担任操作员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已形成劳动法律关系,兴国制造公司应当承担吴江平合同期间工伤保险待遇的赔偿责任。兴国县劳动仲裁部门以吴江平实际月平均工资为1980元计算各项补助金,依法有据,予以支持。而原告认为仲裁部门没有按合同约定的900元/月标准计算各项补助金为由进行抗辩,但没有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理由不成立,不予以支持。判决驳回兴国制造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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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马培杰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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