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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军人转业到地方后伤口复发,治疗期间的待遇如何办理?

2017年7月7日  大理劳动工伤赔偿律师   http://www.clmpjdlaw.com/
根据民政部、人事部、劳动部1991年3月25日《关于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伤残军人享受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人员保险福利待遇的通知》(民优发[1991]7号)的规定,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伤残军人(含离退休的伤残军人),伤口复发需治疗的,治疗期间,应按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人员医疗待遇给以治疗,不应采取医药费包干的办法;其工资(养老金)发放、工资(养老金)调整和福利待遇,也按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人员治疗期间的待遇办理。
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伤残军人,伤口复发住院期间,由所在单位按因公(工)伤残人员住院规定的伙食费补助标准予以补助。经组织批准,到外地医疗和安装假肢的,其医疗费、伙食费、住宿、交通费等,按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人员待遇规定办理。
因战、因公伤残机关工作人员,伤残人民警察、伤残民兵民工也参照上述精神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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