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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应酬,醉死不算工伤

2017年11月20日  大理劳动工伤赔偿律师   http://www.clmpjdlaw.com/

临近年终,中国人喜欢在年底聚一聚,而单位也喜欢在年底答谢客户或举行员工聚餐。即使不会喝酒的人,也免不了因公应酬喝上几杯,甚至不得不在领导的压力下超量饮酒,从而造成酒醉受伤甚至死亡。

  新疆法务专家卜冰告诉记者,近年来,因公应酬在酒桌上喝酒致死的现象时有发生。他举例说,曾有一位杨姓男士在一家私企从事销售工作,有一次应领导的要求陪客户吃饭洽谈业务时,由于喝酒过量导致心脏病突发猝死,其妻子曾去劳动部门仲裁,最终没有认定为工伤。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有部分人认为这种死亡算工伤,因为其是用人单位或者用人单位内部的管理部门指派行为而引起的醉酒伤亡,是为了谈工作,为单位争取利益。但也有很多的人认为不应该算工伤,“陪客户吃饭喝酒不在工作时间内,即便是为了工作,其行为也带有自愿性。”

  卜冰解释说,喝酒致死不算工伤,《工伤保险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都明确规定,职工因醉酒或吸毒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再者,工伤认定的三要素是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案例中的杨先生饮酒伤亡,既非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也不属于完成工作所必需的。

  “实际上,在2011年之前没有明确相关规定的时候,酒醉确实有可能算工伤,但现在已经明确不能算工伤。”卜冰说。

  “虽然酒醉不算工伤,但是劝酒人依然也要担付一定的责任。”卜冰表示,在内地,已有相关的判例,在新疆也有类似的案例出现,即劝酒致人死亡者需承担一定的责任。

  卜冰建议,年终聚餐必不可少,大家要懂得拒绝不合情理的要求,勿过量饮酒。


文章来源:大理劳动工伤赔偿律师

律师:马培杰 [云南]

云南富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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