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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槽”责任和义务 两种情况下还需支付违约金

2017年11月30日  大理劳动工伤赔偿律师   http://www.clmpjdlaw.com/
  年过了,你想跳槽吗?一项调查显示,春节后,63%的人准备跳槽,对薪酬不满则是最大诱因。其中,21.5%的人是因为对年终奖不满意,打算跳槽另寻东家。但“跳”的过程中劳动者与单位容易“纠缠不清”。为此,针对“跳槽”过程中容易发生的纠纷,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律师曹磊提示劳动者:“跳槽”也需善始善终。
  曹律师指出,“跳槽”是劳动者职业选择自由的体现,从法律性质上讲,属于劳动者主动提出离职。《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离职作出了较为宽松的规定,但“跳槽”时,劳动者有以下几项法律义务需要承担:
  1.提前通知义务。《劳动合同法》规定,除试用期外,劳动者离职的,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2.工作交接义务。《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时,劳动者应该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如将办公用品交还、将工作相关文件移交给接替人员等。
  3.特定情况支付违约金的义务。《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恣意约定各种形式的违约金的行为被明令禁止。该法明确规定了两种劳动者离职后需要支付违约金的情形:一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了培训,并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应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数额不得高于劳动者应承担的培训费用;二是在用人单位担任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竞业限制条款的,“跳槽后”劳动者如违反该条款,应支付违约金,竞业限制的地域、范围、期限由双方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针对“跳槽”易引发的法律纠纷,曹磊总结了劳动者需要注意以下几点内容:
  1.书面提前通知,做好工作交接。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并且保留书面通知。认真填写工作交接单并经相关负责人员签字确认。
  2.结清劳动报酬,办理好档案转出及保险转移手续。离职时应认真确认用人单位是否足额支付了劳动报酬。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主动离职,用人单位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时,即便劳动者主动提出离职,也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38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另外,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社会保险与档案转移手续。
  3.认真履行后合同义务。合同解除后,相关的保密条款、竞业限制条款、违约金条款等,还需要继续履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应依照诚实信用原则自觉履行后合同义务,做到“好合好散”。(午报记者刘欣欣)


文章来源:大理劳动工伤赔偿律师

律师:马培杰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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