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劳动工伤赔偿律师

劳工知识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无效劳动合同劳动者无须履行

2018年5月3日  大理劳动工伤赔偿律师   http://www.clmpjdlaw.com/
  无效劳动合同劳动者无须履行
  为了切实保护好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3月6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有关负责人提醒农民工,进城务工,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在签订时,一定要确认所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无效的劳动合同,劳动者自始至终都无须履行。
  据悉,无效的劳动合同是指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也就是说,劳动者自始至终都无须履行无效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而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包括: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文章来源:大理劳动工伤赔偿律师

律师:马培杰 [云南]

云南富达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508724904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clmpjdlaw.com/news/view.asp?id=913214741961 [复制链接]
Copyright@2024

大理劳动工伤赔偿律师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