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先生在某外资企业工作多年,被辞退时却没有拿到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为此,邢先生将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邢先生在公司工作期间,负责产品销售工作,其在职期间与客户签订的销售合同系代表公司,邢先生在公司付出的劳动是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同时,公司的规章制度对邢先生具有约束力,表明双方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签署的通知邢先生离职的致歉信说明该辞退行为系公司所为。因此,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过错在于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应按邢先生的工作年限向邢先生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判决公司一次性支付邢先生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5021.35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