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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生的用工形式
2018年7月22日
大理劳动工伤赔偿律师
http://www.clmpjdlaw.com/
实习生的用工形式
我国的法律、法规确实没有明文规定实习生属于工伤主体,但《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这里所称“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就是《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主体。实习生是学校安排到企业边劳动、边学习的,也是不同用工形式、不同用工期限的劳动者。因此,实习生也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主体,实习生在工作中受伤,如果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同样应当认定为工伤。
文章来源:
大理劳动工伤赔偿律师
律师:
马培杰
[云南]
云南富达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508724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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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 http://www.clmpjdlaw.com/news/view.asp?id=920505287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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