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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关于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的规定,应承担哪些责任?

2016年10月13日  大理劳动工伤赔偿律师   http://www.clmpjdlaw.com/
  《劳动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年人 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994年劳动部发布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 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应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每侵害一名未成年工罚款三千元以下的标准处 罚。该《处罚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每侵害一名未成年工罚款三千元以下的标准处罚。”可见,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关于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的规定,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行政责任。
  《劳动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年人 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994年劳动部发布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 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应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每侵害一名未成年工罚款三千元以下的标准处 罚。该《处罚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每侵害一名未成年工罚款三千元以下的标准处罚。”可见,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关于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的规定,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行政责任。


文章来源:大理劳动工伤赔偿律师

律师:马培杰 [云南]

云南富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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