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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提高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等标准

2016年10月13日  大理劳动工伤赔偿律师   http://www.clmpjdlaw.com/
  我省提高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等标准
  近日,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通知,对我省2008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职工及其供养亲属抚恤标准进行统一调整。新标准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按照新标准,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180元,二级伤残170元,三级伤残160元,四级伤残150元。
  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六级伤残职工津贴,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增加伤残津贴,五级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40元,六级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20元。
  生活护理费的调整标准,按照各统筹地区2008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确定,即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为本统筹地区2008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为本统筹地区2008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为本统筹地区2008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9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70元。
  就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费用,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人士介绍,已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用人单位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在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的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按原渠道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用人单位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级、六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由工伤人员现所在单位支付。
  调整工伤职工待遇标准是省委、省政府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发展经济、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是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民心工程,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工伤职工的关心和爱护。

文章来源:大理劳动工伤赔偿律师

律师:马培杰 [云南]

云南富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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