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劳动工伤赔偿律师

工伤鉴定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什么是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2017年9月26日  大理劳动工伤赔偿律师   http://www.clmpjdlaw.com/
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是指已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过的工伤职工,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1年后,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复查鉴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国家标准对其进行鉴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8条的规定,有权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的申请人主要包括:1.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职工因工受到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后,开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经过1年后,职工如果认为自己的劳动能力已经低于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规定,并且给工作生活带来很大不便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此外,工伤职工劳动能力的变化,对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的生活会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职工劳动能力的减弱或丧失,有可能导致由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没有了生活来源,同时增加了护理工伤职工的负担。通过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改变劳动能力鉴定的等级,使工伤职工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可以减轻护理照顾工伤职工的直系亲属的经济负担,因此职工的直系亲属也有权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2.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后,对于可以继续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安排与其劳动能力相适应的工作。但是经过一段时间后,如果用人单位认为该职工的伤残程度发生变化,其劳动能力已不能胜任原工作,或由于其他原因,可以提出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3.经办机构。工伤职工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后,经办机构依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支付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发生变化直接影响到待遇的给付,工伤职工应享受与其劳动能力相适应的工伤保险待遇。特别是对于劳动能力已经有了很大的提高的职工,如果仍然按照先前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对工伤保险基金和其他参保人都是不公平的,因此,《工伤保险条例》赋予了经办机构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的权利。

文章来源:大理劳动工伤赔偿律师

律师:马培杰 [云南]

云南富达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508724904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clmpjdlaw.com/news/view.asp?id=894022005976 [复制链接]
Copyright@2024

大理劳动工伤赔偿律师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