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劳动工伤赔偿律师
首页
律师介绍
专长领域
业界动态
工伤保险
工伤伤残
劳工知识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律师文集
业界动态
工伤保险
工伤伤残
劳工知识
人事争议
劳动保护
劳动仲裁
工伤鉴定
劳动研究
劳工合同
工伤赔偿
工伤待遇
劳动案例
最新文章
2017年辞职申请书注意
2019年工伤医疗待遇和
2019年工伤医疗期有没
2019年工伤期间停发工
2019年工伤有哪些赔偿
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的社保
2019年工伤保险待遇和
2019年工伤保险有什么
劳动研究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对原有伤残及合并症如何办理?
2017年11月17日
大理劳动工伤赔偿律师
http://www.clmpjdlaw.com/
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序鉴定》的规定,如果受工伤损害的器官原有伤残和疾病史,或者工伤及职业病后出现合并症,在进行致残等级的评定时,应以医疗期满时,本次实际的致残结果为依据。
文章来源:
大理劳动工伤赔偿律师
律师:
马培杰
[云南]
云南富达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508724904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clmpjdlaw.com/news/view.asp?id=898251124473
[复制链接]
访问律师网站
手机微站
最新文章
实习生的用工形式
企业对职工除名中的几个问题
论中国的罢工权立法(下)
发生工伤保险争议的处理
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时效浅析
相关文章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
Copyright@2025
大理劳动工伤赔偿律师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