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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X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2017年11月24日  大理劳动工伤赔偿律师   http://www.clmpjdlaw.com/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8)商民终字第11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x(曾用名高xx),男,54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x,男,44岁。
  委托代理人陈x皊,男,67岁。
  委托代理人玉x兴,男,59岁。
  原审被告丁x,男,34岁。
  上诉人高x因与被上诉人陈x、原审被告丁x工伤事故纠纷一案,陈x于2008年5月21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各项费用21975元。该院于2008年7月6日作出(2008)永民初字第1063号民事判决:1、被告高x赔偿原告陈x医疗费2532.54元(高x原付陈x9700元已扣除)、误工费3690元、护理费1291.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合计7964.04元,被告丁x负连带赔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2、驳回原告陈x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陈x负担250元,被告高x负担50元。
  高x不服判决,于2008年9月9日提出上诉。本院于2008年11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高x、被上诉人陈x的委托代理人陈x皊、玉x兴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丁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在本院审理过程中,高x于2009年3月2日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高x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高x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高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程x才
  审 判 员 曹x民
  审 判 员 张x伟
  二○○九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x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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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马培杰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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