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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溧阳对女职工权益保障状况调查与思考

2017年12月26日  大理劳动工伤赔偿律师   http://www.clmpjdlaw.com/
    为了进一步落实“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更好地保障女职工的合法劳动权益,突出履行维护职责,同时也为进一步调动女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江苏省溧阳市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于2009年6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女职工权益保障状况专题调研活动。调查采用问卷调查方式,调查女职工800人,所属企业性质包括国有、私营、外商独资和其他类型企业。调查着重突出四个方面:女职工基本情况(年龄、婚姻状况、工作情况)、女职工就业保障(劳动合同、工作和休息时间、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女职工劳动保护(劳动保护、妇科检查、四期保护、女职工组织)、女职工思想认识(最切合需求、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了解法律法规、对现状的满意度、是否遭遇侵权事件)。从调研情况看,企业女职工权益保障状况整体趋好,但也存在一些问题须进一步解决。
  
  一、调查基本情况
  1、女职工基本情况
  年龄结构:18-20岁35人,占4.4%;20-30岁285人,占35.6%;30-40岁320人,占40%;40-50岁160人,占20%。
  从事工作:企业管理人员60人,占7.5%;企业普通职工740人,占92.5%。
  婚姻状况:未婚的82人,占10.25%;已婚的718人,占89.75%。
  2、劳动条件情况
  劳动合同:本次调查问卷显示,有10人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率为99.5%。劳动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有640人,1年至2年的有140人。
  劳动时间:平均每天工作时间在8小时以下的有680人;8至10小时的有120人。平均每月休息时间在4天以上的有620人,占77.5%;3天以下的152人,占19%;2天以下的23人;一天的5人。正常五一节、十一节、元旦等法定假日能得到休息的有680人,占85%,其余120人虽然不能休息,但能拿到三倍加倍工资。
  劳动收入:平均月实际收入700元左右的有60人,850元左右的有120人,1000元左右的有247人,1500元左右的有330人,2000元左右的有28人,2500元以上的有15人。加班加点的工资600人能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发放,还有25%不能按国家法律规定发放,其中甚至有37人表示没有加班工资。
  劳动保险: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这五项保险凡是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企业都缴纳。住房公积金只有300人参加,占37.5%。
  3、女职工权益状况
  妇科病检查:所有女职工均能参加单位组织的妇科病检查,其中一年一次的520人,占65%,二年一次的280人,占35%。
  孕期保护:女职工怀孕后82.5%的人不再安排加班加点,80%的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能享受工间1小时的休息时间。
  产假待遇:女职工100%能够享受法定产假,并享受工资和生育费用报支。生育产假后重返工作95%能回原来岗位,5%能回和原来差不多的岗位。
  哺乳期保护:女职工哺乳100%能按规定给予每天一小时的哺乳时间。
  4、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根据调查问卷显示,有40人表示不知道单位是否签订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12人认为单位未签订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在知道单位签订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748名女职工中,有528人认为签订的效果很好。
  5、对法律法规的了解
  女职工对各项法律法规表示不了解的人数如下:《劳动法》45人,《劳动合同法》33人,《妇女权益保障法》25人,《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36人,《婚姻法》24人。
  
  二、存在问题
  1、劳动合同问题:虽然调查中10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女职工从事现工作的时间少于半年,但仍应按照《劳动法》的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劳动时间问题:女职工的休息时间得不到充分的保证,在加班加点的问题上,不是所有企业能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发放加班加点工资。
  3、孕期保护问题:部分女职工怀孕期间被安排加班,或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不能享受工间1小时的休息时间。
  4、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部分女职工不知道单位是否签订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甚至因此认为单位未签订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由此可见,少数单位在签订了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后,宣传力度不够。
  
  三、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
  从调查结果看出,全市女职工的健康、经济、生活权益得到了较好维护,但仍有少数对女职工权益不利的问题存在,究其原因,主要是以下几方面:
  1、管理和监督体系尚需完善。一方面,非公企业大量涌现,企业自觉或不自觉地削弱了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管理力度。另一方面,社会及政府有关部门尚未健全规范有效的监督管理制度,对非公企业出现的侵犯女职工劳动权益现象,一般仅限于职工来信来访或投诉处理,而且对于有些企业违规操作也举证困难。因此,存在着即使投诉也无法处理或处理不力的情况,对违规非公企业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
  2、经营者思想认识不到位。部分企业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单纯追求经济效益,对企业管理、劳动保护缺乏知识,对女职工承担着人类社会再生产的社会责任无正确认识,有的甚至将女职工的特殊保护问题视为企业包袱,不依法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不落实女职工生育待遇。
  3、女职工自我保护能力不强。首先是缺乏自我保护意识。部分女职工不懂得依法维权,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其次是被迫承受权益损害。在目前社会保障机制尚未健全的情况下,女职工仍是就业队伍中的弱势群体,往往为获得一个就业机会,忽视对自身权益的维护。
  四、对策建议  
  女职工是城镇建设和发展的参与者、建设者和贡献者,是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过程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同时,她们也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的城乡边缘群体,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依法维护她们的合法权益是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企业的共同职责:  
    1、加大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宣传力度。
  一要强化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企业领导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责任意识,提高贯彻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自觉性,使这项工作真正得到领导的重视和支持。二要加强对女职工法律法规和女职工卫生知识的教育,提高她们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三要扩大社会宣传,在全社会营造浓厚氛围,使广大群众充分认识到女职工保护工作是一项重要的社会责任,是涉及子孙后代、提高民族素质的大问题,意义深远。四要及时总结推广一些企业好的做法和经验,加强分类指导,注重推广引导,使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不断取得新的进展。  
  2、依法认真落实各项政策措施。
  要针对当前非公企业和部分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薄弱的状况,重点抓好几个环节:一要加强企业中工会组织和女职工组织建设力度,利用组织优势,发挥载体作用,切实维护她们的合法权益;二要加强企业劳动合同的签订,把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劳动合同;三要完善企业劳动管理,进一步落实女职工“四期”保护的各项规定,保障女职工孕、产、哺乳期的工资福利待遇;四要加强规模企业女职工卫生设施的建设;五要加强女职工生育保险工作,进一步明确规范企业参与职工生育保险的行为,依法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保健。  
  3、进一步强化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检查监督力度。
  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劳动监察的力度,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纠正在合同期限、劳动权益、解除条件等方面侵害女职工权益的约定和条款,对损害女职工劳动权益的行为要依法纠正和查处。同时,各级劳动部门要主动牵头卫生、工会和妇联等单位,有针对性的组织专项检查,整体推进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开展,切实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营造全社会关心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的氛围,通过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协调好劳动关系,保护和调动女职工的积极性,使广大女职工以健康的身心、良好的精神状态投身社会主义建设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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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马培杰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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