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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情况下可以认定为调解不成?
2017年7月20日
大理劳动工伤赔偿律师
http://www.clmpjdlaw.com/
根据《上海市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规则》第十四条规定调解委员会对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调解不成:
(一)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
(二)经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协议的;
(三)超过期限未能调解结束的。
调解委员会对调解不成的劳动争议,应出具调解证明书,注明调解不成的原因和日期。
文章来源:
大理劳动工伤赔偿律师
律师:
马培杰
[云南]
云南富达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508724904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clmpjdlaw.com/news/view.asp?id=888015641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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